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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文件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9-18 阅读: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文件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该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则既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党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于转入我校的党员,应帮助该同志持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由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往现所在机关、院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对于要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帮助该同志经由所在机关、院部党总支、直属支部介绍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如果不能自已携带,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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