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科学评价中层干部德才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中组部、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修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并经学校党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根据中组部、人社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组织、人社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机关处室、院(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全体中层干部(中层正副职及正科级干部)。
第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及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考核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民主参与、公正有序的原则,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即从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中心工作情况等方面,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坚持原则、精神面貌和道德品质表现;能:主要考核工作思路、综合能力、依法办事和执行能力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和工作环境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特色创新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以及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和社交情况。
第六条 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60%。充分运用学校绩效考核中所制定的各种考核标准和量化考核结果,即“个人业务工作量化考核”和“团队(部门)量化考核”结果。
第七条 中层正职干部平时考核得分由个人业务工作量化考核得分和团队(部门)量化考核分数的均值构成。
第八条 中层副职(含正科级)干部平时考核得分由个人业务工作量化考核得分和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根据团队(部门)量化考核分数对其评定分数的均值构成。
第九条 年终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40%。年终考核工作一般在自然年度的十二月份进行。
第十条 按照学校机关党政部门、院(部)、直属和附属单位三个不同岗位中层正副职设定不同的考核定性定量标准。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中层干部根据年终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意见,撰写并提交个人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总结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也应包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干部述职报告提前上网,进行网上述职。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包括三个方面:(1)领导评议;(2)同行评议;(3)服务对象评议。各项评议的权重为:领导评议占30%,同行评议占30%,服务对象评议占40%。
领导评议由学校领导进行测评。同行评议由全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进行测评。服务对象评议,院(部)干部,由所在院(部)全体教职工进行测评;机关职能部门干部,由所在考核小组全体成员和各院(部)对口工作线上的代表进行测评,二者各占50%。
民主测评实行网上评价。全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一人一密码,通过网上参与评价,在网上对所评价对象进行量化测评。根据各类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干部的考核定性定量标准,按优秀、良好(记入档案时为称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进行综合评价。其分数评定为:优秀100分、良好9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50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与统计,结果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记入档案时为称职)、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按人社部门当年审批的比例,良好等次不超过20%,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的不低于1%。考核实行末位降级,对各层级在职中层干部综合排名在最后一位的年度考核直接降一个考核等级。
优秀等次考核量化分在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考核量化分不低于80分,称职等次考核量化分不低于75分,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分不低于60分,不称职等次考核量化分在59分及以下。
第十六条 对德的表现和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测评,测评等次分不存在、轻微、较严重、严重四个等次,具体标准见附表。专项测评结果中轻微等次占70%以上、较严重等次占30%以上、严重等次占10%以上比例的人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各院(部)、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党政正职反馈,副职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单位党政正职负责向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 对各层级在职中层干部综合排名在末位的要进行诫勉谈话,由联系、分管的校领导找其谈话,帮助其认真反思,查找问题,明确目标,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